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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

2020-4-30 16: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90| 评论: 0

    日前,水利部发布通知,决定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黄河流域河湖岸线保护。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龙羊峡以下黄河干流,湟水(含大通河)、洮河、大夏河、祖厉河、清水河(宁夏)、大黑河、黄甫川、窟野河、无定河、延河、汾河、渭河(含泾河)、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涉及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8省(自治区)。  

 

    此次清理整治对象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涉及岸线利用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

  

    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查清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利用现状,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推进建立健全加强黄河岸线管护长效机制的目标。    

    

    专项整治在工作安排方面按专项检查、清理整治两个阶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在2020年4月—9月实施,做到地方自查、重点核查、边查边改和规范整改。

  

地方自查

7月30日前,由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摸清黄河岸线利用项目现状情况,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瞒报漏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岸线利用项目数量、类型、分布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许可(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等情况。根据排查情况,逐项梳理岸线利用项目是否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是否按照许可方案建设、是否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等,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对防洪产生不利影响,提出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拆除取缔、整改规范分类,依法依规逐项提出清理整治意见。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项目,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和清理整治意见。

    

重点核查

9月20日前,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结合地方自查情况,组织全面核查,并针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其中,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及下属有关单位许可的项目,要全覆盖现场核查;其他项目,现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地方自查是否全面彻底、违法违规问题判定是否合理准确、清理整治意见是否依法合规,核查意见要及时反馈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沟通一致。

    

边查边改

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违法违规问题确凿的岸线利用项目,要指导督促地方边查边改,及时清理整治。

    

规范整改

对于整改规范类项目,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其中,已经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的,黄河水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但未经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的,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整改方案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确定,其中,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需做专题论证。

  

清理整治,要求在2020年10月—2021年6月实施,做到能清尽清、信息化管理。

  

能清尽清

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清理整治意见,抓紧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并因地制宜对整治后的岸线进行复绿,涉及生态敏感区的项目,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做到能清尽清,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任务。其中,对于确需采取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项目,最迟可在2021年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信息化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成果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排查出的岸线利用项目要逐项上图,违法违规项目整改情况要力争做到动态监控。

    

水利部要求,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将专项整治作为建设幸福河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河湖强监管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新闻来源:水利部河湖管理司